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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杭州1月30日电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郁燕莉 岳思轩 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报账员林某多次以收款不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入账和开具“大头小尾”的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少入账的方式,将村集体资金3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日前,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林某,今年46岁,他于2008年当选为翁垟镇双望村村委委员兼任报账员和出纳。该村委规定,如果有收入款项一般都是村双委定下来后,由报账员直接向对方收取现金或汇款到村账户,再出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给支付方;如果是付出项目,由村主任和书记审核后,由报账员按单据直接支出。2010年7月4日,夏某缴纳村办公楼购房款13万元,林某未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而是开具了一张普通收据给夏某,也没有将该收据入账,直接予以侵吞。9月12日,林某在收取翁垟镇北街村蒋某土地补偿款7万元土地转让金后,他将收据第一、三联开具为王某旧坟拆建款1000元,将出具给蒋某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开具为交款农户蒋某土地补偿款7万元,使该笔土地补偿款中69000元没有存入村账户中,而予以侵占。9月26日,村民林某将村办公楼购房款8万元交给他,他将《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第二联开具为缴款人林某办公楼一楼的购房款8万元,第一、三联开具广告租金500元用于入账。使该笔购房款中79500元没有存入村账户中,侵占了79500元。11月8日,夏某将补交的购房款42000元送来给林某,林某未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而是开具了一张普通收据给夏某,也没有将该收据入账,直接将该笔42000元予以侵吞。另外,林某于2010年1月收到包某交给其的山地补偿费5500元,他未按规定开具《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而是开具了一张普通收据给包某,也没有将该收据入账,自己将该笔5500元用掉。 案发后,林某家属已退还乐清市翁垟街道双望村村委327500元。 法院认为,林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32.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发布时间:2012-01-30 16: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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