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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道] 乐清“乐助款”(第二季) 之追讨50万乐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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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1: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前段时间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的“乐助款”一事终于在乐清市委市政府抱着冤案错案必纠,当事人陈东晓无罪释放。在这里当事人陈东晓感谢乐清市委市政府还有以事实为准绳的法院还陈东晓一个清白,更要感谢一直关注的网友。既然陈东晓是清白的那处置办是不是把当事人父母的血汗钱退还。。。。。。。

  报告人:陈东晓,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学文化,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国贸大厦861室。

  报告人陈东晓因其婆婆高秋荷集资诈骗罪一案而无辜遭受诛连,2008年3月10日乐清市政府、政法委下设的“处置办”以维稳为由强行公安局将报告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报告人在羁押期间,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强行将乐清市公安局对报告人的暂扣款70万元划拨至处置办的帐户内。尔后,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又以案件“判缓刑”为条件,让报告人父母以“乐助”的形式交纳50万元的乐助款。报告人父母为了能使报告人早点出来,无奈只好满足处置办的要求。

  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报告人多次上访,乐清市公安局以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乐公经侦撤案字(2012)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报告人终于沉冤得雪归还自由之身。

  综上所述,报告人认为乐清市处置办非法划拨的其“暂扣款”70万元及以“判缓刑”为要挟所索取的“乐助款50万元”应予以退还。乐清市处置办收取的该两笔款项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显属违法,其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报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期间,虽经报告人多次向乐清市处置办催讨要求退还,但乐清市处置办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推拖。故此,特呈报告,恳请各级人大、市委、纪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加强监督,责令乐清市处置办立即归还报告人被非法侵占的财产,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报告人深表感激!

  特此报告





  具报告人:陈东晓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1、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乐刑初字第1154号刑一判决;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

  3、温州市乐清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乐公经侦撤案字[20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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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黑暗蒙蔽了双眼 回复日期:2012-03-19 16:16:22  回复

  看看另一个想举报张守奎的举报信你就知道张有牛了:乐清市陈美兰,陈清蕊债权人,举报乐清市处置办主任张守奎目无法纪徇私枉法的所作所为,陈少琴乐清市乐成镇马车河人系张守奎女婿陈华丰姑妈,新,老会案都有参与,因参赌博被公安查获现取保候审。新世纪月季1—39—40两间店面现价750—800万元,张私下以400万加一佰万债务卖给陈少琴,陈少琴现已转手卖给别人在750万元左右,净赚250万元以上。主要是别人出600万以上张守奎也不卖,不经评估投标等合法程序个人决定卖了,陈清蕊银河花园房屋每平米7000元卖给张守奎的朋友当时的市场价已是13000万元左右,这样的事情还有好几例请纪委深入调查,其二乐成镇东山南村虞元熙与其妻徐冬萍集资诈骗虞元熙一千三百多万,另虞元熙又集资诈骗一百伍拾多万因虞元熙系张守奎表侄,张千方百计想将虞元熙轻判甚至缓刑。最后虽经法院坚持原则判了虞元熙十年半,但与同类案件判无期死缓的已经大大折扣了,张不受约束的权力践踏法律“。而且张守奎是一只披着羊的狼作风上极其败坏,陈安微,丈夫郑丰,乐清市七里港七东村人。2009年9月中旬一天,称在张的办公室仅二人时与张谈话不和时,想离去张被强扭住双手二臂拉回按在沙发上,拚命挣脱后逃出,两手很疼流泪打电话给丈夫,丈夫郑丰赶到要与张守奎拚命后被处置办工作人员劝解。陈安微称前三次到张办公室二次被张乘无旁人时摸脸摸手调戏。另乐清市柳市镇的胡某某在大庭广众下称说自己几次去张的办公室没人的时候张握住她的手不放约她去喝茶不从对你老公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的一事从重。真的让我们痛心是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竟然如此目法法纪一手遮天。如果这样的贪官还坐在这个位子不知有多少人又要遭殃,i不除害群之马我们集体去上访一定要为债权人讨回一个公道,请纪委领导严查我们拭目以待。
  , 2011年12月15号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

  “乐助款”里只有公权独乐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艳明

  有些荒唐事即使贻笑大方,也不过是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调料,不必当真;但是有些荒唐事,尤其是明显带有公权导演痕迹的荒唐事,则必须要问个究竟,远的如“躲猫猫”和动辄给批评政府部门的行为定性为“诽谤罪”,近的如再次诞生的网络新名词:“乐助款”。

  因为婆婆涉嫌非法集资,作为儿媳的陈东晓受到“株连”,被浙江省乐清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275天”。其间,陈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的父母自愿捐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如陈未被判缓刑,则“乐助款”完璧归赵。

  说这起事件荒唐,不仅仅因为法治社会行至今日,竟然还会冒出涉嫌“株连”的案件,法律到了执法者手里,竟如同橡皮泥可以随意揉捏;更因为乐清市这个临时行政机构“处置办”,在“负责调解因非法集资产生的债权纠纷”的权限上,竟然扮演起当地公检法与涉案嫌疑人亲属之间“说客”的角色。

  第一层荒唐实在既令人愤慨又令人胆战,愤慨之处在于,在“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语境下,要一个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一种不顾个人权利的罪恶;胆战之处在于,“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父亲上访,孩子不能报考司法院校”等的“株连”案件越多,说明一些地方的法治环境越恶劣。

  第二层荒唐估计很难被当地的“处置办”明确承认,该市市委宣传部的说法是“市政府不要,他们一定要给”,就在陈的父母“乐助”50万元的当天,陈东晓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样一种事实“巧合”给了公众无限遐想。吊诡之处还在于,如果陈东晓委实涉嫌犯罪,那么所谓“乐助”就是网友理解的“花钱捞人”;设若陈东晓与其婆婆非法集资无关,或者说没有涉嫌犯罪,那么公民的正当权利在被赤裸裸践踏后还要“乐助”,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事情。

  陈东晓在被释放后坚信自己无罪并上诉,事实证明,至少当事人本人是极其不“乐助”的,真正“乐助”的或许是以“追讨为先”的“处置办”,因为在收到50万元“乐助款”之后,其在自己的政绩簿上又可以划上一个红钩钩,至于司法是否公正,却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

  当地“处置办”的负责人讲,债权人拿不到钱影响社会稳定。对比温总理在两会答记者问中指出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处置办”的“稳定观”显露了行政权力的肆意无度。公平正义能不能像阳光一样普照到每一位公民,才是当地“处置办”最应该考虑的问题。所以,现在应该理清陈东晓到底有没有涉嫌犯罪,有的话,“处置办”以及50万“乐助款”是否影响了司法公正?没有的话,“处置办”需要将“乐助款”变成“乐还款”,并且赔偿损失,做自我整顿。


其一,所谓“乐助款”是什么性质,是退赔赃款吗?

  陈的婆婆的非法集资案非常复杂,牵涉100多名债权人,案发后还有1.1亿元没偿还。追回赃款是政府的责任,退回赃款也是涉案人员的义务。但陈是涉案人吗?二审时,检方已撤诉,这说明陈是无辜的,没有退回赃款的义务。更荒唐的是,向处置办交“乐助款”的,还是陈的父母。处置办“统筹”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居然将与案子无涉的主犯的亲家也“统筹”了,让其承担退款义务;并且,还是以“轻判”其女儿为条件,让他们“自愿”捐乐助款,这实在有“株连”的嫌疑。

  其二,“乐助款”协议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

  最高法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依法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本案荒唐之处在于,是由与案件无涉的亲家交了“乐助款”;而且没有司法权的处置办在收到钱款后,居然白纸黑字地承诺被告人会被判缓刑。若这种承诺虚假,有损于政府公信;若承诺真实,则涉嫌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算是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也不能以“不判缓刑就退钱”,作为赔偿的附加条件。所以无论如何,由政府机关签订的这个协议,都有损政府公信。

  其三,“乐助款”是行政权的越位。

  处置办表示钱没进入私人的腰包,而是转给了债权人。这个协议固然未必如有人想的那么不堪,比如政府勒索公民。但这个关于“乐助款”的合同,双方交易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而乐清市委宣传部表示:50万元是陈东晓父母自愿给的,“市政府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且不说是否真属“自愿”,事实是,政府部门如果觉得不该拿,完全可以不拿,既然拿了钱,又在协议上承诺陈将被判缓刑,那就没必要说自己拿“乐助款”有受“胁迫”的味道。

  这份“乐助款”协议,成为舆论诟病的对象,原因不是政府部门积极追退集资款的初衷错了,而是其严重越权、滥权、干涉司法的独立、将无辜者牵连于案中。更重要的是,乐清市处置办一手握着执法大权,一手降尊纡贵与公民签订协议,要求捐出“乐助款”,实在容易使人觉得,这是唱了红脸唱白脸。

 这都是第一季的反应: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5分报道,从2008年3月10日起,陈东晓被浙江省乐清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275天”。期间,陈东晓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东晓获得最轻的处罚,陈东晓的父母自愿拿出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这样陈东晓会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乐助款”将完璧归赵。

  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即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后陈东晓被释放。但是陈东晓却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所谓的“乐助款”是一种变相敲诈。

  这一案件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当事人财物承诺缓刑,是否就是所谓的“花钱减刑”、“花钱捞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中国之声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经济类案件中,通过赔偿受害者损失来减轻刑罚,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与所谓“花钱捞人”有没有区别?

  嘉宾:这个法律上的宽严相济以及花钱买刑等等,法律规定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的案件,不适用于这种经济类案件,但是经济类案件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可以这么做的,但是有一点,由其他机关来做是不太合适的。

  主持人:在这个事件中,由所谓的“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来收钱,减轻刑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有关规定?

  嘉宾:肯定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归人民法院行使,凡是涉及到审判权内容的这项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独家进行,像这种对双方进行调解,以被告人付钱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表现,这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不可能由其他机关来行使这个方面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主体上肯定不对。

  主持人: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本案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

  嘉宾:不属于。因为那种宽严相济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有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关系比较明确,像刚才讲的这个案子,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侵害和被侵害的关系很模糊,没有直接的联系。究竟是不是在经济上面被告人侵害了被害人,他们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这种联系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还是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现在不太清楚。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交了50万之后马上就被判缓刑,当事人认为这份协议是父母不懂法并且爱女心切而做的无奈选择,是变相的敲诈,您怎么看?

  嘉宾:如果说有这个事实,最后认定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所谓“花钱减刑”、“花钱赎罪”就没有基础。所有的刑事和解都要建立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上,如果这个基础事实不存在,一切和解就是变相敲诈。但是即使不是变相敲诈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没有基础。本案被告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还有待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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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4 22: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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