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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传统龙舟文化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本会名称为“乐清市传统龙舟文化发展研究会”,英文名称为:Yueqing The traditional dragon-boat Cultural development Seminar,英文简写为YDC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市传统龙舟工作和爱好者们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和目的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维护和发扬龙舟文化、历史传统; 3、举办向全市龙舟工作者和爱好者开放的研究会; 4、提供龙舟竞赛活动相关的文化研究宣传活动意见,应邀协助本地区所有的龙舟比赛、会议及其他有关活动; 5、团结全市龙舟工作者和爱好者们,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山水乐清亲水宜居文化建设以及“五水共治”的环保理念,规范我市传统龙舟的民俗活动,提升传统龙舟文化发展的内涵和外延。 6、树立强烈的文化保护意识与文化消亡的危机意识。 第四条 本会是乐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接领导下建立的保护和发展传统龙舟文化的研究会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清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乐清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对传统龙舟文化进行发掘与提炼,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二)促进传统龙舟文化和经济旅游发展相结合的各项活动; (三)从保护传统龙舟为出发点,共同建设山水乐清亲水宜居文化生活,促进“五水共治”环保理念普及推广; (四)组织全市传统龙舟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六)宣传、推广传统龙舟,打造城市特色名片,受各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参加举办或委托承办市内、省内、国内及国际龙舟运动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数量 本会可注册的会员数量不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根据本地区条件积极开展龙舟活动; (四)加入本会的会员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加强纪律约束;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入册 会员入册是根据该会员被批准之时起进行,将其名称和地址注册下来。 第十二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笫十三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市、本地区、本行业龙舟活动的开展; (七)积极参加本市、本省及全国的龙舟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不交会费会籍的暂停和终止 1、在超过交付日期三个月之内将自动暂停会籍,在未交付阶段这种暂停一直继续; 2、在超过交付日期一年之内将自动停止会员资格; 3、在会员交付了所欠之会费后,执委会有权恢复其会员的会籍。 第十七条 暂停或终止会籍的提案 1、除去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不交会费的会员暂停和终止会籍),常务委员会有权(无论何种性质)暂停任何会员的会籍; 2、暂停或终止会籍的会议通知,连同其理由得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至少40天通知有关会员,其会员有权派代表出席会议,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陈述其情况; 3、除非在委员会会议上,任何暂停或终止会籍的提案,将不得予以考虑。这种提案需要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人数的2/3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提交给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十八条 暂停会籍和终止会籍的后果 1、一旦某会员的会籍被终止,委员会将尽快把该会员的名字从会员注册薄上删除,并通知该会员其会籍已经被终止。 2、在某会员被暂停会籍期间,该会员将被停止享受本会会员的权利,不得参加本会组织、赞助、管理、主办、批准或控制的任何龙舟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本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 在本会领导之下,设立四个专业委员会:文化民俗委员会、产业委员会、竞赛委员会、会员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本会可以向社会聘请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若干名。 1、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应该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能够推动龙舟运动在温州地区的发展;或热心龙舟运动事业,能够向本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的人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会费按每年50元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政年度从每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民政登记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笫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笫四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副主席职权 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在情况下承担主席的职责。 笫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委员会的职责 会员委员会应负责会员注册簿的更新并确保委员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程序记录准确,特别要注意记录包括: 1、出席每次委员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姓名; 2、每次委员会会议和代表大会的决议及程序; 3、委员会领导的选举及任命和各专业委员会领导的任命。 第四十五条 竞赛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全市龙舟活动的竞赛、裁判管理工作; 2、组织全市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全国、全省比赛; 3、组织运动员、裁判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组队参加国际、全国、全省、全市比赛; 4、对任何竞赛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 第四十六条 文化民俗委员会的职责 1、监督全市传统龙舟船体制造的统一规格,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传统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2、组织全市龙舟活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3、组织安排每年传统龙舟民俗活动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产业委员会的职责。 l、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龙舟运动; 2、负责本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开发和推广龙舟市场; 4、就本会的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5、起草、修改有关宣传管理规定,报本会委员会批准执行; 6、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龙舟的宣传活动; 7、指导和监督刊物以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宣传工作。 笫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l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笫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笫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笫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