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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乐清湾边的养殖户们想利用滩涂创造更大财富时,滩涂使用权证,政府突然“通知”废止】让侯阜钦没想到的是,2010年下半年,他当选乐清市后塘村村委会副主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因“滩涂被征收”而带领村民维权。今年5月,该村与临近的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共四个村委会共同对乐清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正义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 郑赫南)58岁的侯阜钦是土生土长的浙江乐清人,他的祖辈、父辈均在乐清湾打渔为生,他也看惯了老家的万亩滩涂。
让侯阜钦没想到的是,2010年下半年,他当选乐清市后塘村村委会副主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因“滩涂被征收”而带领村民维权。今年5月,该村与临近的岩坑村、里一村、里二村共四个村委会共同对乐清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庭审情况比一审好,我听到法官问被告方律师:什么叫海域,拿出证据来?补偿是否到位?”11月16日,侯阜钦等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滩涂使用权证,政府突然“通知”废止
“我们的滩涂,包括围塘(滩涂中围起来的部分)、堤坝外滩涂。围塘是上个世纪80年代政府号召围海造田的结果。”侯阜钦告诉记者,后塘村共有近千亩滩涂,其中围塘397亩。
侯阜钦说,1984年9月,乐清县(1993年撤县设市)政府给原南岳乡(后变镇,今年5月撤销)有滩涂的9个村庄分别颁发了《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涉及滩涂近万亩。同年,南岳乡发布滩涂定权图,确定各村滩涂位置。
1985年,乐清县政府发布关于下达1985年第一批造地投资的通知实施造地工程。同年,后塘村围垦联户与乐清县政府有关部门签署“造地经济责任合同”,将围塘用于水稻种植,并开始缴纳农业税。
“20年前,村民们将海水引入围塘,全部滩涂都用来海产养殖。”在侯阜钦看来,滩涂是村里的主要经济来源。该村有580户村民、2500口人,本村的陆上耕地只有500亩稻田,人均只有2分地,“稻田收入很低。滩涂的海产养殖,每亩年收入则达2万元以上。”
侯阜钦的说法,也得到了岩坑村村委会主任王福韬的印证。“我们养殖对虾、黄花鱼、扇贝等,对虾100多元一斤,水稻才多少钱一斤?”王福韬告诉记者,岩坑村共有550亩滩涂,每亩围塘年承包费800元至1000元,一般滩涂300元至500元,“每年村集体租金收入便有20多万元”。
当乐清湾边的养殖户们想利用滩涂创造更大财富时,2009年10月28日,乐清市政府的一纸通知击碎了他们的梦想。乐清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非港口和非临港工业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通告》(下称通告)称: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决定收回部分海域使用权,该范围内原乐清县政府颁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2009年11月23日,南岳乡政府、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联合发布《关于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浅海滩涂海域经济补偿方案》的公告,补偿标准为:围塘(含围塘养殖)每亩补偿16200元,其他滩涂每亩补偿1000元。
村民不满补偿低,起诉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书
“在乐清,土地征收补偿每亩8万元至几十万元,滩涂的收益远高于同面积的耕地,补偿费为什么反而低了许多?”侯阜钦回忆说,尽管政府的通告、补偿公告都在村里张贴公布了,但村民们想不通。
“至少也要和土地一样的补偿标准才行啊。”后塘村村民老林向记者表示,既然他们有使用权证,围塘还缴纳过农业税,征用时就该按“征用耕地”的标准来补偿。
但是,令村民们无奈的是,政府的补偿款很快就到账了。“政府以每亩围塘2万余元,每亩滩涂2000元的标准给后塘村账户突然打了征地补偿款912万元。”侯阜钦表示,村民们不同意这个标准,要求村委会将款“打回去”,但是现在实行“村账镇管”,村委会也没办法。
“到账”的背后,是该村上任村委会主任在2010年2月与南岳镇政府签署的《乐清港湾区北港区收回国有围塘(滩涂)政策处理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该村562亩滩涂按每亩2000元补偿,该村396亩围塘按每亩20200元补偿。
王福韬也参加了签订协议书的会议。“在征收范围内的9个村村委会主任都到了,我不同意签字。我建议政府,如果想把地拿走,就召集村民开会协商补偿标准,如果大部分村民接受,我就签字。有几个人卷袖子要打我,我也没示弱……”王福韬最终没有签字,但后来,岩坑村的集体账户上也被“强迫到账”374万元。
无奈之下,四个村的6000名村民选择聘请杨在明、张艳玲等来自北京的律师,依法维护2800亩滩涂的权益。今年5月12日,后塘村、里二村村委会起诉乐清市政府至温州市中级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协议书。同一天,四个村委会以乐清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要求判令撤销“通告”的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一,滩涂是“海域”还是“土地”
两个诉讼的公开庭审,引起当地村民关注。“7月13日开庭时,近300名村民到庭旁听。庭审持续到晚上7点,当庭未宣判。”张艳玲告诉记者。
张艳玲介绍,关于协议书,乐清市政府辩称,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涉案国有海域使用权,协议书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且已经履行完毕。7月27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约定书的补偿金额高于先前的补偿标准,“应认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辩论更激烈的,是四村委会起诉市政府的案子。最大争议在于:滩涂是“海域”还是“土地”?
在通告中,记者看到,乐清市政府表示:“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的‘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港口区和临港工业区,该区域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法庭上,四村委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4年《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以及国务院法制办2002年《对<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函>的复函》等均明确规定,滩涂属于土地,而非海域。“乐清市政府仅凭一纸通告便将滩涂定性为海域,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法庭上,律师们这样表示。
村委会一方的主要证据是:乐清县1985年下发的《关于下达85年第一批造地投资的通知》,证明后塘村的围塘缴纳农业税,已属基本农田;南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6年至2010年),图示四村围塘属基本农田,滩涂属一般农田;四个村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等。
“原告所持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所登载面积均在通告收回区域内,无论是否经过围垦,均系国有海域而非土地。” 庭审时,乐清市政府委托的代理律师戴家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下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政府可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而乐清湾港区是交通部和浙江省政府《温州港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公共利益,故有权依法收回。
“四原告所称‘滩涂’性质的相关复函,均非立法机关的有权解释,不具有解释海域管理法的效力。”戴家华说。
对南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温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是对南岳镇辖区内土地利用远景所作的规划,与涉案滩涂的当前性质无关”。
8月15日,四村委会收到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认为“原告诉称滩涂系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根据南岳乡海涂定权图,涉案区域自堤坝外70米向海一侧延伸,符合法律关于内水的规定,可以认定属于海域。”
争议焦点二,发通告是否违反行政程序
庭审中,四村委会还认为,乐清市政府发布“通告”废止滩涂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张艳玲等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在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可以在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许可。
为证明这一主张,村委会一方提交了3个村村民代表的签字说明,以证明该市政府征收滩涂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定,也未告知并征询村民会议的意见。
乐清市政府一方则认为,发布通告“撤回”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戴家华表示,该市政府已经在2010年2月与原告签订了补偿协议书且全额支付了补偿款,符合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
对此,一审判决书表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乐清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已将“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告知原告及其利害关系人,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海域使用权收回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且本案收回使用权是为了乐清港建设,涉及公共利益。原告诉称收回使用权之前必须先行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败诉后,8月底,四村委会继续委托律师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11月15日,本案二审开庭。
“滩涂的性质,依然是最大焦点。”张艳玲告诉记者,二审时,围绕这一问题,双方就海岸线概念、土地利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关系、公共利益等展开辩论。
律师们认为,在浙江省主要行政部门没有确定海岸线具体位置和平均大潮高潮线的情况下,法官无权确定滩涂是否属于内水。乐清市政府认为1984年前的旧堤坝是海岸线,但实际生活中,起作用的堤坝是1994年向海洋一侧修建的,距离旧堤坝几百米,两个堤坝之间的围塘应属土地。法官当庭未宣判。
侯阜钦等150余名村民赶到了庭审现场。经再三要求,该院在提供一个容纳50人旁听的法庭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可以和庭审同步视频的法庭。眼下,他依然有不少担忧:维权经费是村民自己凑的,继续维权有压力;坊间也有“打不赢”之类的议论;尤其是11月14日,村民们赶赴杭州旁听庭审时,在温州市预定的旅游车突然拒载,到台州玉环租的大巴临出发前也生变故,最后不得不分散打的前往,更是加重了心理压力。
“这些滩涂,是我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基业。”侯阜钦表示,村民们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地方,变成再也不能涉足的“别人的”厂房、养殖区域。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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